在司法實踐中,訴訟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因生活困難或特殊情況,暫時無法支付訴訟費用或擔保訴訟費用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其財產予以保全,以保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能夠得到順利執(zhí)行的一項制度。其中,訴訟保全制度中的駁回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訴訟保全申請不予支持的決定。那么,保全駁回自動解除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百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后,經過審查,如果認為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同時,人民法院也會通知申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并說明理由。因此,保全駁回并不意味著自動解除,人民法院會依法作出裁決,并通知相關當事人。
在司法實踐中,保全駁回不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執(zhí)行。如果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保全申請后,尚未作出是否準予執(zhí)行的裁定,則申請人可以申請撤回保全申請。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請人的撤回申請后,會裁定駁回保全申請,但保全措施不自動解除。
人民法院已裁定執(zhí)行。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準予執(zhí)行的裁定,則保全措施不因保全申請被駁回而自動解除。人民法院會依法繼續(xù)執(zhí)行,直至生效法律文書得到執(zhí)行或申請人申請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已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則保全措施自裁定作出之日起自動解除。申請人無需再申請解除保全。
那么,導致保全申請被駁回的原因都有哪些呢?
申請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申請保全的當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有正當理由認為自己將會被對方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沒有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抵償保全費用。如果申請人不符合上述條件,人民法院會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的保全措施不合法。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準予采取保全措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被申請人正在進行或者將要進行的行為會使其財產處于無法履行生效裁判的情況;被申請人正在進行或者將要進行的行為會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無法履行;申請人提出的財產狀況證明,足以證明被申請人正在進行或者將要進行的行為會使其財產處于隱匿、轉移、變賣或者毀損的情況。如果申請人申請的保全措施不符合上述條件,人民法院會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人未提供充分證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應當根據案件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其提供的擔保明顯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會裁定駁回申請。
在申請保全時,當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以避免保全申請被駁回:
選擇適當的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如果申請的保全措施不適當,人民法院可能會認為申請人濫用訴權,從而裁定駁回申請。
提供充分的證據。申請人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符合申請保全的條件,被申請人正在進行或者將要進行的行為會使其財產處于無法履行生效裁判的情況,以及申請人提出的財產狀況證明等。如果證據不足,人民法院可能會認為申請人沒有提供充分理由,從而裁定駁回申請。
提供相應的擔保。申請人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如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蛘咛峁┑膿C黠@不充分,人民法院可能會認為申請人濫用訴權,從而裁定駁回申請。
綜上所述,保全駁回并不意味著自動解除,人民法院會依法作出裁決,并通知相關當事人。同時,保全申請被駁回的原因主要包括申請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申請的保全措施不合法以及申請人未提供充分證據等。因此,在申請保全時,當事人需要注意選擇適當的保全措施、提供充分的證據以及提供相應的擔保等問題,以避免保全申請被駁回。